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4篇】

考试大纲 2023-11-02 点击:

【篇一】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20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五)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另外,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 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一)收入总额

1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 1 )销售货物收入;

( 2 )提供劳务收入;

( 3 )转让财产收入;

(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5 )利息收入;

( 6 )租金收入;

(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8 )接受捐赠收入;

( 9 )其他收入。

2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1 )财政拨款;

(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1 )国债利息收入;

(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

1 .准予扣除项目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扣除:

( 1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2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3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4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5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6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准予扣除项目特殊规定

( 1 )为了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支持,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2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3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4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5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三)不得扣除项目

1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 3 )税收滞纳金;

(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5 )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 6 )赞助支出;

(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法规定正常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五)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六)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上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有关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按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1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 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l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税法对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以及源泉扣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本网整理

(二)征税范围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三)税目

1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自2007 年8 月15 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由20%调减为5%。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一)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1 6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1 600 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扣除3 2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 .财产租赁所得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一标准扣除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共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一800 )×2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0 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1 一20%)×20%

3 .每次收入超过20 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 1 一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 一30%)

=(每次收入额一800 ) ×20%× ( 1 一3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 一30%)

=每次收入额×( 1 一20%)×20%× ( 1 一30%)

(六)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一800 元

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

2 .每次(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一800 ) ×2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 1 一20%)×20%

(八)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减免及所得税申报、缴纳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减免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网点评:和考试大纲相比,本章第一节进行了重写,将原来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原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同时废止。考生在复习本章第一节时,一定要按照08年考试大纲进行复习。本章第二节新增加了“自2007 年8 月15 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由20%调减为5%。”考生要加以注意。

【篇二】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六)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车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熟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熟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 .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关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 年1 月1 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 1 一扣除比例)×1.2%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本网整理

三、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来源本网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房产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

1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 .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 .摩托车。

5 .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如载客汽车每年税额为60 元~660 元。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三、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源本网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车船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2 .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 .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的单位和个人。

4 .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3 .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印花税税率

(一)比例税率。分别为0.5、3、5、1。

(二)定额税率。单位税额为每件5 元。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本网整理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 元。

四、印花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印花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因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契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学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对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1 .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本网整理

3 .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4 .挂车。包括全挂车和半挂车。

5 .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税法对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采用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本网整理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其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确定之后,按照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额中属于每一税率级别的部分的金额,乘以该级的税率,再将由此而得出的每一级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数就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为了简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可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可按总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单方法,直接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具体的计算公式分别是: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 一扣除项目金额×5 %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以上公式中的5%、15% 和35%,均为速算扣除系数。

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缴纳。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三)纳税期限

1 .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3 .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可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 .原油。

2 .天然气。

3 .煤炭。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 .黑色金属矿原矿。

6 .有色金属矿原矿。

7 .盐。

二、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税法对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来源本网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资源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网点评:和考试大纲相比,本章没有变化。

【篇三】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20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四)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征收范围;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征收范围;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关税纳税人、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本网 整理

(五)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六)熟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了解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及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本网  整理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依法缴纳关税外,还缴纳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本网 整理

(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主要有: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缝纫业务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本网 整理

二、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 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到180 万元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 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中华会计网 校  整理

3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年应税销售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销售额本网 整理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中华会 计网校 整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本网 整理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另有规定除外)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中 华会计网校 整理

(10)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如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本网   整理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2.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 .进口的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中华会计 网校 整理

4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税法对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 .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 .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金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出口货物(抽纱、工艺品等),同样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②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此外,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货物等法定情形的,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等,税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增值税的减免与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享受直接免税。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超征点的,全额征税。除特殊规定外,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 ~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 ~200 元。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相应的数据电文。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法对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三)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 .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联)。

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但属于法定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税法对专用发票作废条件、专用发票认证、专用发票丢失、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认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一)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

二、消费税税率

税法对消费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②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l)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 .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 .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退还消费税应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别以下情况计算:

1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品除外),均于销售时纳税。具体纳税义务时间因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 .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6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8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 .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 两档基本税率。另外娱乐业税率为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法规定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 ~5 000 元;按次纳

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 元。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征收范围

关税是指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

除特殊规定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纳税人

关税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由《海关进出口税则》 规定。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其中,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也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的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等。

四、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除特殊货物外,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下列费用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1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中华会计网 校 整理

4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后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 .作为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6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下列费用、税收,如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 .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对于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如寄售等)下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有:

1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作为完税价格。

4 .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5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6 .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7 .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8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9 .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监管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10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税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复合税,是指对某种进(出)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四)滑准税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仍同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六、关税的征收管理

税法对关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篇四】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基本要求」

(一) 掌握法、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二) 掌握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三) 掌握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四) 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 了解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和分类、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法律部门: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 .民法商法法律部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3 .行政法法律部门,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

4 .经济法法律部门,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5 .社会法法律部门,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6 .刑法法律部门,如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如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2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等。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四、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4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 .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一)诉讼适用范围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的制度。

(三)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判决和执行

1 .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2 .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13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执行措施。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仅指犯罪之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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